珠海市房改房上市交易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步伐,规范房改房上市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老人家所称房改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购买的住房。
本规定所称上市交易,是指房改房经核准登记后,依法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面上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衽审批许可制度。房改房的产权人出售房改房,应以改善居住条件为主要目的(包括重新购房或换房),不得由此造成新的居住困难。
第五条 房改房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上市交易:
(一)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二)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依照市政府规定按成本价补足购房款,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
(三) 职工按标准购买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房改房,暂不得上市:
(一) 依照城市规划已被公告列入征用或拆迁范围的。
(二) 产权人死亡,无继承人或未办理继承登记的。
(三) 属于共有的房屋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面上的。
(四) 校园、机关大院、厂区、军营、水利设施安全控制区内等小区物业管理与其行政事业管理确实难以分开的。
(五)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不适宜上市交易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的。
第七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其增值部分,以标准价购买的,二成归原产权单位,八成归个人所有;以成本价购买的,则全部归个人所有。
第八条 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出售时,交易双方应台实申报成交价格,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原产权单位应自收到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所发出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时,与住房同属一栋建筑物的单车房、储物间等附属建筑物应一并出售,住房原产权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出售收入依下列规定确定归属:
1、 已按房改售房价格由职工计价购买了的部分,归职工所有。
2、 未按房改售房价格由职工计价购买了的部分,归住房原产权单位甩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撤销或注销的,统一纳入市面上政府住房基金。
第十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时,按成交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3%交纳契税,按1.3%交纳个人所得税,按0.5%交纳交易费。免征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自住满5年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职工出售房改房前后一年内在本市面上购买商品住房的,退还其出售房改房时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以自愿为原则,房改房与房改房产权互换,不视为交易。产权归类仍珞房改房,变更登记手续按珠房改字[1996]09号文第56条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房改房上市面上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凭房改房共同签字的上市交易申请书向市(县)房改办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
(二) 按规定填写《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呈报市(县)房改办审批。
(三) 凭市(县)房管科改办核准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到本市面上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交易手续。
第十四条 房改房出售后,职工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再购买福利住房(包括平价房、安居房),不得再参加集资建房。
第十五条 房改房可以出租和抵押。房改房出租和抵押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领取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二) 经房改房共有人一致书面同意。
(三) 房改房抵押合同及其登记、占管和处分,应当遵守〈珠海市房地产抵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四) 房改房出租的,应当到市(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房改房折价抵债的,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于抵押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当事人将房改房赠与的,按本规定的上市交易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房改房批准交易后视为商品房,其出让土地使用权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擅自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补缴应纳税费,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擅自将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其交易行为无效,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交易确认、产权登记和租赁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1999年10月21日印发
签发人:黄龙云
